你参加过“秒杀”“闪购”活动吗?市民刘先生就经历了一回这样的“闪购”:商家一边说商品无货,建议消费者退款,一边又单独在售同款商品。最后,他起诉了商家,商家败诉。
商家:商品无货却又销售
2020年6月1日,刘先生参加了京东6·18“品牌闪购”,向艾曼达公司的专营店下单购买了两部单反相机和两个镜头,支付货款共计27198元。但次日艾曼达公司就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先生发货。但细心的刘先生发现,虽然其购买的商品显示无货状态,但店内仍单独在售他购买的其中一部单反相机。
刘先生要求提供未下架的那部单反相机,并表示其他商品可等有货时再发货,艾曼达公司仍不同意供货。刘先生认为,艾曼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诉请法院,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判令艾曼达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购买同款同型号产品的差额损失30698元等。
艾曼达公司辩称,订单和无货都是真实存在,交易是合法合规的。货款未返还是因为公司无权处理是否给刘先生退款,刘先生随时可提交退款申请。另外,刘先生未另行购买商品,没有产生真实损失。
艾曼达公司还提出,根据京东平台规则,订单延迟发货后48小时内无揽件信息的,或商家自主承认缺货/拒绝发货/要求加价发货的,视为缺货/无货。消费者投诉成立后,商家应以发放京豆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的等值京豆。
法院:商家有违诚信交易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艾曼达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具有合同解除权。法院还认定,京东平台以发放京豆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的规则不合理地减轻了艾曼达公司的责任。
经查,“品牌闪购”的商品价款通常低于正常销售商品的价款。艾曼达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时,并未按照京东平台要求报备其参加活动的商品库存数量,且未向消费者披露其参与“品牌闪购”活动的具体商品数量,难以排除艾曼达公司存在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而后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从而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艾曼达公司在未及时下架相关商品的情况下,直接以商品无货拒绝履行交付义务,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虽然刘先生未另行购买商品,但综合考虑相关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艾曼达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法院酌定刘先生的损失为20000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双方网络购物合同解除,艾曼达公司退还刘先生27196元货款并赔偿损失20000元,承担刘先生公告费300元。(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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