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网约车赚点钱,却没钱买车,攒钱买车要好久,苦恼!
这还不简单,现在好多公司都有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
就是公司替你垫钱买车,你只要分期付款。 具体操作不用管,重要的是,你马上就能开上车挣着钱了!
这么好,那我赶紧去办!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对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优化金融结构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优点多多,但不是毫无雷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反映出出租客运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不规范的问题。
2017年6月,原告罗某某想买辆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因资金不足,经朋友介绍,向商某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商某某公司”)“购买”一辆丰田车(即讼争车辆),支付了70500元的首付款,并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罗某某支付全额价款后可取得车辆所有权。
同年7月,商某某公司与盈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盈某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讼争车辆,盈某公司向商某某公司购买讼争车辆,再以售后回租的模式将讼争车辆出租给商某某公司使用。为操作简便,盈某公司并未要求将讼争车辆进行占有转移。
而后,盈某公司与商某某公司、车辆实际使用人罗某某签订补充协议,且罗某某出具担保函,约定罗某某作为车辆的次承租人,代商某某公司向盈某公司支付租金,罗某某付清所有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可取得车辆所有权。
罗某某从2017年8月开始支付租金,2019年3月后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讼争车辆被盈某公司收回。
罗某某遂至厦门湖里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讼争车辆属其所有,并要求商某某公司、盈某公司返还车辆、办理过户、支付车辆占用费。
罗某某:车辆总价款169760元,我已经支付了159653.15元,为总价款的94%,已经超过75%,按照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讼争车辆应该归我所有!
商某某公司:我们与罗某某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后,车辆才归他所有,罗某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并未取得讼争车辆的所有权!
盈某公司:我们并未与罗某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或买卖合同关系,当前也未占有讼争车辆。2019年8月27日商某某公司向我们公司支付1元名义货价后,车辆已归还商某某公司。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某某公司、罗某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对双方作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约定的租赁物真实存在,并已交付罗某某使用收益,罗某某依约应为讼争车辆支付的总金额高于讼争车辆购买金额。综上,双方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商某某公司将其自有的讼争车辆出卖给盈某公司、再将讼争车辆租回,这一售后回租交易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盈某公司虽未实际占有讼争车辆,但通过占有改定这一观念交付方式取得了讼争车辆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约定,因商某某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盈某公司有权收回租赁物。本案中,罗某某系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并依约代商某某公司支付租金的一方,因罗某某数次逾期支付租金且经催告仍未支付,盈某公司在商某某公司无异议的情况下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取回讼争车辆,属于正当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因罗某某并未付清所有租金,故依三方约定其无法从盈某公司处取得讼争车辆的所有权。商某某公司付清讼争车辆租金及名义货价后,已从盈某公司处取得了讼争车辆所有权。罗某某因未依其与商某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全额价款,亦无法从商某某公司处取得讼争车辆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讼争车辆归商某某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慧琳表示,实践中,融资租赁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极易产生混淆。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先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待条件成就(通常为部分或全部付清价款)后转移所有权至买受人处的合同。
简单的说,前者的本质是租赁合同,系通过“融物”的手段实现“融资”的目的;后者的本质是买卖合同,目的在于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此外,二者在承租人/买受人的期待权、期间届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租金/价款的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发生纠纷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约定,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要求合同提供方解释说明,明确合同性质和违约后果。融资租赁公司在积极推进行业务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区分相关法律关系,进一步提升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文: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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