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中新网、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设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限制合作方杠杆 分散联合贷款风险
对于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避免监管套利。
专家认为,在联合贷款中,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太少,银行出资过高,就意味着合作机构会过度使用杠杆。如果合作机构本身也是金融机构,就会导致自己的风险过高。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主要为了避免由于联合贷款合作方的杠杆率过高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通知》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上述规定能促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适度分散。
地方性银行应立足于本地 走“小而美”式发展道路
《通知》规定严控跨地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同时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区域性中小银行被批准设立重要的动机在于服务区域性市场,但通过互联网贷款背离了服务本地市场的初衷,风险又完全无法控制。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应走立足于本地的“小而美”式发展道路。
分析
从总量上把控风险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相关专家提到,《通知》的进一步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中小银行跨区经营进行控制,第二个是对联合贷款合作双方可能潜在的风险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一边限制合作方的杠杆,另一边限制银行的集中度等降低联合贷款当中可能给双方带来的不同的金融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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